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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双 回复于:2003-06-18 13: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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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是一个…的特殊类型”,而非“是一个由…所扮演的角色”
F 失败。乘客是人所扮演的一种角色。代理人亦然。
n 永远不需要转化
F 失败。随着时间的发展,一个Person的子类实例可能会从Passenger转变成Agent,再到Agent Passenger。
n 扩展,而非重写和废除
F 通过。
n 不要扩展一个工具类
F 通过。
n 在问题域内,特指一种角色,交易或设备
F 失败。Person不是一种角色,交易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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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双 回复于:2003-06-18 1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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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想研究模式的人来说
很有参考价值
但因为原文是doc模式
并且有许多图片
所以想看的话还是直接到原网站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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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双 回复于:2003-06-18 13: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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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2:针对接口编程,而非(接口的)实现
[ Program To An Interface, Not An Implementation ]
接口
n 接口是一个对象在对其它的对象进行调用时所知道的方法集合。
n 一个对象可以有多个接口(实际上,接口是对象所有方法的一个子集)
n 类型是对象的一个特定的接口。
n 不同的对象可以具有相同的类型,而且一个对象可以具有多个不同的类型。
n 一个对象仅能通过其接口才会被其它对象所了解。
n 某种意义上,接口是以一种非常局限的方式,将“是一种…”表达为“一种支持该接口的…”。
n 接口是实现插件化(pluggability)的关键
实现继承和接口继承
n 实现继承(类继承):一个对象的实现是根据另一个对象的实现来定义的。
n 接口继承(子类型化):描述了一个对象可在什么时候被用来替代另一个对象。
n C++的继承机制既指类继承,又指接口继承。
n C++通过继承纯虚类来实现接口继承。
n Java对接口继承具有单独的语言构造方式-Java接口。
n Java接口构造方式更加易于表达和实现那些专注于对象接口的设计。
接口的好处
n 优点:
F Client不必知道其使用对象的具体所属类。
F 一个对象可以很容易地被(实现了相同接口的)的另一个对象所替换。
F 对象间的连接不必硬绑定(hardwire)到一个具体类的对象上,因此增加了灵活性。
F 松散藕合(loosens coupling)。
F 增加了重用的可能性。
F 提高了(对象)组合的机率,因为被包含对象可以是任何实现了一个指定接口的类。
n 缺点:
F 设计的复杂性略有增加
(译者注:接口表示“…像…”(LikeA)的关系,继承表示“…是…”(IsA)的关系,组合表示“…有…”(HasA)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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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双 回复于:2003-06-18 13: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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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3:开放-封闭法则(OCP)
软件组成实体应该是可扩展的,但是不可修改的。
[ Software Entitie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Ye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 ]
开放-封闭法则
n 开放-封闭法则认为我们应该试图去设计出永远也不需要改变的模块。
n 我们可以添加新代码来扩展系统的行为。我们不能对已有的代码进行修改。
n 符合OCP的模块需满足两个标准:
F 可扩展,即“对扩展是开放的”(Open For Extension)-模块的行为可以被扩展,以需要满足新的需求。
F 不可更改,即“对更改是封闭的”(Closed for Modification)-模块的源代码是不允许进行改动的。
n 我们能如何去做呢?
F 抽象(Abstraction)
F 多态(Polymorphism)
F 继承(Inheritance)
F 接口(Interface)
n 一个软件系统的所有模块不可能都满足OCP,但是我们应该努力最小化这些不满足OCP的模块数量。
n 开放-封闭法则是OO设计的真正核心。
n 符合该法则便意味着最高等级的复用性(reusability)和可维护性(maintain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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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双 回复于:2003-06-18 13: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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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4:Liskov替换法则(LSP)
使用指向基类(超类)的引用的函数,必须能够在不知道具体派生类(子类)对象类型的情况下使用它们。
[ Function Thar Use Referennces To Base(Super) Classes Must Be Able To Use Objects Of Derived(Sub) Classes Without Knowing It ]
Liskov替换法则
n 显而易见,Liskov替换法则(LSP)是根据我所熟知的“多态”而得出的。
n 例如:
n 方法drawShape应该可与Sharp超类的任何子类一起工作(或者,若Sharp为Java接口,则该方法可与任何实现了Sharp接口的类一起工作)
n 但是当我们在实现子类时必须要谨慎对待,以确保我们不会无意中违背了LSP。
n 若一个函数未能满足LSP,那么可能是因为它显式地引用了超类的一些或所有子类。这样的函数也违背了OCP,因为当我们创建一个新的子类时,会不得不进行代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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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月无痕 回复于:2003-06-18 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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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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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双 回复于:2003-06-18 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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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设计模式的
如果看过设计模式
或是设计过大软件
那么会理解得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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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nc 回复于:2003-06-19 1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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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错不错,很有感觉。
不知你有没有读过这本书:
《敏捷软件开发》(影印版)
是 Robert C. Martin 的一本名著,刚出版
他里面的有一章就是专门讲 这些 principle 的。
这些 principle 来源自很早以前他写的一篇文章:
principles and patterns.pdf
download from here:
ftp://cinc.3322.org/pub/doc/xp/principles%20of%20object-oriented%20analysis%20and%20design%20in%20uml/
里面就讲到乐 ocp lsp isp 等 principle 。
值得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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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双 回复于:2003-06-19 1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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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翻译的XP设计书
但还没认真看
因为以前没有人可领导
后来看了设计模式
觉得很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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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tchie2003 回复于:2003-10-19 13: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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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谈谈SRP吧,一直感觉对“职责”这个概念把握不好。。
Martin认为职责是“a reason for change”,
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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