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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在政府政策指引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随之也沉淀了一些问题。由于过去政务信息化建设一直是在分散体制下进行的,造成了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对的分散、异构和封闭,没有统一的体制和架构,相互之间不能互动,信息资源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和共享。
于是,如何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架构,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使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共享,就成为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有关权威专家指出,要解决目前这种状况,出台合理的政策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各项法规相继出台
近一段时间来频频出现的相关部门和省市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活动表明,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加法制化,也更加人性化。
2004年7月,新的婚姻登记方式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联网查询,以防止“婚姻欺诈”等等现象的发生。这些都是在去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采取的新举措。
同样是7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实施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几乎与此同时,历经7年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正式实施。业内普遍认为,这对于电子政务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
这些不同部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规定都选择在7月实施,这难道只是巧合?
立法取得进展
综观近一段时间来相关部门和省市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活动,我们还可以发现很多类似的信息,我国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和相关法制化举动的密集程度可见一斑:2004年2月25日,深圳颁布《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5月20日,国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6月26日,《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如果说这些法规还都只是从一些侧面对电子政务中的一些环节做出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天津的《电子政务条例》则可以认为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各个环节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条例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电子政务发展。
法规引领电子政务未来
按照我国的国情,电子政务的公共管理目标可定位为:“规模适度、管理科学、高效服务”。所谓规模适度,是指对政府的规模要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政府规模过度膨胀。所谓管理科学,是指政府在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管理规律,尽量简化环节,提高公共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所谓高效服务,是指通过电子政务的发展,要不断拓展政府对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和项目,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满意度。
最近出台的《行政许可法》的思想与电子政务的公共管理目标几乎一致。它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政务建设的方向。一是政府的信息公开。《行政许可法》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二是政府的服务行政。《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阶段。依此,在这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注重为公众服务和为公众负责的原则。三是民主行政。《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指出,《行政许可法》一方面消除了重“电子”轻“政务”观念的障碍。另一方面,该法使政府职能重新定位:由以管制为主转变为以管理和服务为主。此外,《行政许可法》使电子政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将极大地推进和引导电子政务未来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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