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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钢:“网络实名”亟待法律规范
作者:未知 时间:2004-09-29 12:12 出处:互联网 责编:chinaitpower
              摘要:暂无

  近日,成都市二家发廊因一个“网络实名”发生纠纷,并起诉到法院,索赔金额为40万元。同时被告的还有提供“网络实名”服务的公司。这是全国首例涉及“网络实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它既体现了入世后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又凸现网络实名法律规范的紧迫性。

          一、风波骤起

    原告A发廊诉称,与A发廊字号相同的“网络实名”[A]已经被第一被告[B]发廊抢先注册,并被链接到其网站。而第二被告是提供网络实名注册服务的C公司。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注销B发廊对[A]的实名注册、使用,将[A]的网络实名“物归其主”;同时,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商誉损失 40万元。此案于11月21日被成都市中院正式受理。从此揭开了全国首例涉及网络实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序幕。经笔者向C公司网站查询,B发廊于9月16日同时注册了[A]和[B]的网络实名,但现在使用"A"的网络实名,只显示一个与两家发廊都无关系的其他七个网站的列表。

         二、什么是“网络实名”

     据C公司介绍,“网络实名”原来称为“中文网址”,“是新一代的网络访问方式”,“用户安装网络实名插件,即可在浏览器地址栏里用实名上网”。根据C公司公布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网络实名”分为直达对应网站/网页的“唯一性网络实名”和直达注册者网站/网页并同时显示其他相关网络实名的列表的“非唯一性网络实名”两种。“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还规定了禁止抢注、名副其实和复议规则等。注册网络实名的主要步骤是申请注册、收费确认、人工审核和正式生效。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国外,“网络实名”被称为“关键词”(keyword)服务,美国在线(AOL)和Realname公司为业内主要的服务提供商。其中“Realname”可翻译为“实名”,但Realname公司已经于今年倒闭。“网络实名”的实际使用效果更接近于搜索引擎,只是更方便些。另据工商局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显示,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这一数额低于A发廊的索赔金额。

      三、 “网络实名”注册服务体系的法律冲突

    就当事人而言,“网络实名”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注册人、服务提供商和对某“网络实名”有争议的异议人。就法律关系而言,注册人与服务提供商之间为比较清晰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注册人与异议人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但主要是涉及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异议人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更为复杂。

    四、B发廊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吗?

    就本案而言,除非B发廊能够提供相反的充足证据,否则,B发廊可能涉嫌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并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A、B两家发廊同在一个城市,并且都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具有比较明显的市场竞争关系。而且A发廊曾在国内外多项赛事中获得优良成绩,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B发廊未经A发廊许可,将与A发廊字商号相同的网络实名[A]注册,并链接到B发廊的网站。B发廊的这一行为具有一定的恶意,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本案中,确认具体赔偿金额可能是相当困难的,受诉法院将结合案情,经过主客观分析来酌定。

      五、 C公司能够免责吗?

    虽然A发廊将提供网络实名注册服务的C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但这只是程序上的安排。在实体上,C公司的主要抗辩之一可能是根据其“网络实名注册规范”,“用户因为注册网络实名、使用网络实名所发生的任何纠纷而导致的经济、法律责任均与C公司无关。凡因网络实名之注册而引起的注册者与第三方的纠纷,C公司、代理注册商均不充当调停人,由注册者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只能调整B发廊和C公司的合同关系,一般无法对抗合同外的A发廊的侵权之诉。

    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中,如果法院认定出版商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核义务,法院往往会判定被告的作者和出版商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考虑作者和出版商之间有关免除出版商法律责任的合同约定。C公司的主要抗辩之二可能是其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核义务。C公司“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规定了禁止抢注,即“申请者不得抢注自己不具备合法权利的名称,C公司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国家命名管理机构的登记结果等证明材料”。同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必须和其对应的网站/网页内容一致或有相关性”。在本案中,如果C公司在注册“A” 网络实名时未要求B发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C公司的“禁止抢注”的说法值得质疑。如果C公司要求B发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在B发廊未提供的情况下仍给注册,则同样使“禁止抢注”落空。如果C公司在A发廊进行交涉后,即C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未变更注册内容,则C公司有故意之嫌,而其“复议规则”也就形同虚设。也就是说,如果B发廊无法提供其对“A” 网络实名享有任何法定的在先权利的有利证据,或者C公司无法提供其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核义务的扎实证据,C公司就都有可能承担过失或故意的侵权责任。

    六、先天的制度缺陷

    众所周知,在全世界的域名管理架构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相互独立,各司其职的。其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主要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而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主要解决域名争议。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益冲突。然而,在“网络实名”中,C公司一家就承担了上述三种角色,其利益冲突的避免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商业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和维护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有时是很难调和的,即使商业公司有足够的意愿,其操作能力也是值得考虑的,特别是涉及令法官都很棘手的法律层面的判断。而制度设计的缺陷往往会使制度设计者本身陷入一种悖论。

     鉴于“网络实名”已经在我国比较广泛推广,类似的纠纷将会继续发生,故“网络实名”的法律规范已经刻不容缓。

    [作者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与作者所在之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之立场与观点无关。

    胡钢律师: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协助解决北京2008年奥运会域名法律事务,参与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有关CN域名的专家论证,出席ICANN上海大会的唯一亚洲律师。提供全球首套业务性中文版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法律文件,并首倡“域名经济”及“企业域名战略”理念。
   联系邮箱:law@vip.sina.com

   [背景资料]

   用母语做“寻址”问题目前有三大块:

   一是“国际化域名(IDNA)”,在2002年ICANN上海会议上,已形成了决议,在中文(中国、日本、韩国)国际化域名方面己在10月24日由全球互联网标准化组织IETF推出了一个可操作标准。它的技术模式是“一个数据包对一个数据包(PACKAGE TO PACKAGE)”,其中IETF的建议包括下卸可以翻译不同语言的“客户端”。这个体系包含在域名体系(DNS)中。因此属于全球根服务器端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面向全球每一台电脑的服务,“中文域名”指中文,“西班牙文域名”指西班牙文、“印度文域名”指印度文,等等。

  二是关健词(Keywords)服务,它又分为2种(下面仅举例):

   第一种是由美国RealNames公司1998年推出的Keywords服务,RealNames公司有微软公司20%股份(2002年5月13日宣布关闭,关闭前有35个国家客户),在中国有CNNIC在2001年8月4日推出的“通用网址”:它们的特点是按域名体系(DNS)树状结构的“一对一”(one to one)技术结构要求而用“一个数据包对一个数据包(PACKAGE TO PACKAGE)”技术,因此它在CNNIC“通用网址”中的“客户端”是与“中文域名”兼容的。

   第二种是韩国Netpia公司1997年推出的“母语网址”(Native Language Internet Address),另一3721“网络实名”(1999年推出),它们的特点是按“搜索引擎”原理做浏览器地址栏“一对多”(one to more)寻找,因为它突出了“浏览器地址栏”引导方便,因此做全文“搜索引擎”的百度公司(www.Baidu.com )在2002年5月17日便推出了“IE搜索伴侣”(免费),本质上都属于同一技术。

    三是“搜索引擎”

    全球的“搜索引擎”从Yahoo出名、现己到了第三代并引导出了“寻址”工具,上面提到的百度公司“IE搜索伴侣”(免费)、还有搜狐公司等的产品。

    法律上抢注问题是一个“争议仲裁机制”的问题,以上三大类用母语做“寻址”的产品,“搜索引擎”“寻址”工具是免费的,不存在争议仲裁问题,而“中文域名”、“通用网址”各有一套“争议仲裁机制”是合法的机制,反过来恰恰是3721“网络实名”(1999年推出)至今无资格及无法解决“争议仲裁机制”的问题。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11月21日讯(记者钟蓓 张渝)报道的把提供网络实名注册服务的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公司( 3721网站)作为第二被告告上了法庭。20日,成都市中院正式受理这起全省首例网络实名侵权案。中国律协的郭振忠律师认为,网络实名涉及保护公共利益问题,应由政府来直接负责,而由商业公司负责难免难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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