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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电讯管理局总监称谨慎草拟反滥发电邮法例
作者:未知 时间:2005-03-07 12:12 出处:eNews 责编:chinaitpower
              摘要:暂无

  【eNews消息】香港电讯管理局总监区文浩日前指出,最近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公布了一连串措施,打击滥发电子讯息,其中一个重要措施是立法。他质疑新法例进行了是要禁止“滥发电子讯息”。是全部抑或只是某类电子讯息需要禁止滥发?强调反滥发电邮法例需小心草拟。 
 
  区文浩说,大部分滥发电子讯息属商业性质,所以,若法例针对滥发“商业”电子讯息,应该可以处理大部分问题,避开对其它讯息是否应限制的争论。大部分海外有关的法例亦只针对商业电子讯息,至于是否应包括诈骗财产、散播计算机病毒、淫亵内容的讯息,需考虑与其它法律会否重迭。

  电子讯息有多类,包括电邮、传真、文字短讯、多媒体短讯等,现时较多投诉的是滥发电邮、传真、电话录音,将来商户利用流动服务,按客户所在位置而发出短讯的功能普及时,滥发短讯投诉可能增加。法例应技术中立,以便在其它种类的电子讯息引起问题时,亦可将它们纳入规管之内。但如果部分电子讯息现时尚未带来问题,它们可暂获豁免。

  区文浩对何谓“滥发”?大部分国家现已采用“选择接受”(opt-in)模式,即只有在讯息收件人事先同意之下,方能发出讯息。在欧洲,这项规定有一例外情况,就是收件人与发件人早已存在业务关系。部分国家采用较宽松的“选择不接受”(opt-out)模式,即未取得收件人许可亦可发出讯息,但收件人可选择通知发件人,拒绝继续收到类似讯息,发件人须即停止发出同类讯息给拒收的收件人。

  “选择接受”模式当然给予收件人较大的保障,但亦对促销商构成较大限制。若采用“选择接受”模式,促销商未必能确定现有电邮地址清单上的人士是否已事先同意收到其讯息,在这情况下,那些清单便不能再用。“选择不接受”模式可被批评为使未经收件人同意而发出商业电子讯息的行为合法化,只要讯息内包含如何“选择不接受”的资料及法例规定的其它资料便可。

  区文浩提醒,反滥发电子讯息法例在草拟时会引起广泛讨论。一方面要保障用户的利益,另一方面,无意干扰日常商业通讯,应确保使用电子讯息作为合法的促销工具不会受到过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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